政和县城乡供水*体化建设项目(东平水厂)设备采购及安装
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第**号)
现将由我方组织招标的政和县城乡供水*体化建设项目(东平水厂)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编号:********************)项目有关事项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如下:
*、投标人答疑澄清
1、投标人问:对招标文件第*章 评标办法第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提出质疑:1、根据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备供应方(即非联合体牵头人,下同)】自****年**月1日(含)以来具有以下业绩进行评审:评分点1:单项合同金额≥*****且供水规模(单座水厂)≥1*吨/天的农村(或乡镇)饮水工程(或供水工程)净水设备(采用平板式超滤膜,否则业绩不计)销售业绩的,每提供*项得3分,本评分点满分3分。评分点2:单项合同金额≥*****且供水规模(单座水厂)≥2*吨/天的农村(或乡镇)饮水工程(或供水工程)净水设备(采用平板式超滤膜,否则业绩不计)销售业绩的,每提供*项得3分,本评分点满分3分。以上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请予以更改。具体条款如下:采购法第**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招标法第***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回复:1.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本评分项设置的业绩类型及规模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具体特点,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考量,符合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判,属于择优选择承包人,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2、投标人问:对招标文件第*章 评标办法第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提出质疑: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备供应方)以往销售的农村(或乡镇)饮水工程(或供水工程)设备(运用膜技术)运行满意度情况进行评审:获得业绩合同甲方好评(或业绩合同甲方出具设备运行稳定或良好应用证明)的,每提供*份证明材料得0.5分,满分6分。以上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请予以更改。具体条款如下:采购法第**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招标法第***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回复:1.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饮水工程对供水安全及供水效率保障有严格要求,要求设备能够长期稳定运行,对设备供应方以往类似项目销售设备运行满意度的考核,是对投标人供货能力及运行维护能力的综合考量,符合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判,属于择优选择承包人,同时本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具体特点,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3.投标人问:对招标文件第*章 评标办法第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提出质疑:根据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备供应方)提供的与本次所投膜运行工艺(或装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被授予专利权且证书专利权人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备供应方),否则不予认可】情况进行评审:具备发明专利的,每提供*项得3分,满分3分;具备实用新型专利的,每提供*项得1分,满分3分。本评分项满分为6分。以上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请予以更改。具体条款如下:采购法第**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招标法第***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回复:1.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膜运行工艺(或装置)为饮水工程关键工艺(或装置),对设备供应方提供的与本次所投膜运行工艺(或装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考核,符合国家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政策,属于择优选择承包人。同时本评分项并未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4.投标人问:对招标文件第*章 评标办法第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提出质疑:自****年**月1日以来(以证书落款日期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备供应方)在膜分离技术研发(或应用)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奖项的,得3分。以上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请予以更改。具体条款如下:采购法第**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招标法第***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回复:1.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所述情形为有关专利情形,与本评分项并不相关,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情形。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5.投标人问:对招标文件第*章 评标办法第2.2.4(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提出质疑:自****年**月1日以来(以文件发布或落款时间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备供应方)持有的膜分离设备技术入围过国家部委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先进技术推广目录的【对应设备技术适用范围须包含农村(或乡镇)饮水工程】的,得3分。以上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请予以更改。具体条款如下:采购法第**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招标法第***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回复:1.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本评分项属于对设备供应方膜分离设备技术水平及先进性的考核,符合国家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政策,属于择优选择承包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所述情形为有关专利情形,与本评分项并不相关,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点情形。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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